[1] 李振林.非法取得或利用人脸识别信息行为刑法规制论[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3(1):72-83.
[2] 刘艳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个人法益及新型权利之确证——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为视角之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5):19-33.
[3] 罗克信.刑法的任务不是法益保护吗?[J].樊文,译.刑事法评论,2006,19(2):146-165.
[4] 陈星.论个人信息权:定位纷争、权利证成与规范构造[J].江汉论坛,2022(8):138-144.
[5] 万广军,马小蕊.我国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的问题检视与完善路径[J].郑州轻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26(1):59-68.
[6] 王骏.违法性判断必须一元吗?——以刑民实体关系为视角[J].法学家,2013(5):131-147,179.
[7] 王昭武.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下违法判断的相对性[J].中外法学,2015,27(1):170-197.
[8] 陈文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外围”立法与解释进路[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0(3):36-43.
[9] 宁利昂.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归责:从“解释入刑”到“立法入罪”[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3):124-132.
[10] 吴苌弘.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3.
[11]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65.
[12] 张勇.APP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以知情同意为视角[J].法学,2020(8):113-126.
[13] 郭旨龙.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的平衡路径[J].保密工作,2020(9):19-21.
[14] 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M].王昭武,刘明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02.
[15] 欧阳本祺.论网络时代刑法解释的限度[J].中国法学,2017(3):164-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