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生态补偿法律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其优化

伊海燕

引用本文: 伊海燕. 蓄滞洪区生态补偿法律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其优化[J].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21(4): 60-65. doi: 10.12186/2020.04.009

蓄滞洪区生态补偿法律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其优化

    作者简介: 伊海燕(1977-),女,河南省永城市人,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政府法治。;
  • 基金项目: 安徽省社会科学创新发展攻关项目(2019CX095)

  • 中图分类号: D922.6

Problems and optimization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laws and policies in flood storage and detention areas

  • Received Date: 2020-05-03

    CLC number: D922.6

  • 摘要: 蓄滞洪区的设定和运行,必然会导致功能区在招商引资、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弱势地位,导致其内生发展能力偏弱,对外生动力——生态补偿政策依赖度较高。当前我国对蓄滞洪区的生态补偿政策还存在专门立法缺失、对生态保护补偿内涵的界定不清、补偿标准低、补偿主体相对单一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应当从准确界定生态保护补偿范围、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合理界定并动态调整发展机会补偿标准、拓宽补偿主体、拓展生态补偿方式方面完善蓄滞洪区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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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稿日期:  2020-05-03
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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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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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生态补偿法律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其优化

    作者简介:伊海燕(1977-),女,河南省永城市人,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政府法治。
  • 中共安徽省委党校, 安徽 合肥 230001
基金项目:  安徽省社会科学创新发展攻关项目(2019CX095)

摘要: 蓄滞洪区的设定和运行,必然会导致功能区在招商引资、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弱势地位,导致其内生发展能力偏弱,对外生动力——生态补偿政策依赖度较高。当前我国对蓄滞洪区的生态补偿政策还存在专门立法缺失、对生态保护补偿内涵的界定不清、补偿标准低、补偿主体相对单一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应当从准确界定生态保护补偿范围、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合理界定并动态调整发展机会补偿标准、拓宽补偿主体、拓展生态补偿方式方面完善蓄滞洪区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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