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生态补偿法律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其优化
Problems and optimization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laws and policies in flood storage and detention areas
-
摘要: 蓄滞洪区的设定和运行,必然会导致功能区在招商引资、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弱势地位,导致其内生发展能力偏弱,对外生动力——生态补偿政策依赖度较高。当前我国对蓄滞洪区的生态补偿政策还存在专门立法缺失、对生态保护补偿内涵的界定不清、补偿标准低、补偿主体相对单一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应当从准确界定生态保护补偿范围、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合理界定并动态调整发展机会补偿标准、拓宽补偿主体、拓展生态补偿方式方面完善蓄滞洪区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
-
-
[1]
刘晓莉.我国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立法问题研究[J].吉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47.
-
[2]
艾利希.法社会学原理[M].舒国滢,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9.
-
[3]
王清军.法政策学视角下的生态保护补偿立法问题研究[J].法学评论,2018(4):155.
-
[4]
王素芬.完善我国西部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思考[C]//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与环境资源法的热点问题研究论文集.2006:887-889.
-
[5]
吴乐.生态补偿对不同收入农户扶贫效果研究[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6):55.
-
[6]
吴中全.生态补偿、精英俘获与农村居民收入[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69.
-
[1]
计量
- PDF下载量: 4
- 文章访问数: 823
- 引证文献数: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