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物特殊价值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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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动物有特殊的精神价值、生态价值和伦理价值。从精神价值看,保护动物即保护人的精神利益,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特定的物是有限的,故对动物遭受侵害时所有人的精神赔偿应不囿于法条的局限。从生态价值看,野生动物保护对于保持生态平衡和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友好型社会关系重大,而我国《物权法》没有将对野生动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法定化,故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野生动物资源使用权的具体范畴。从伦理价值看,良好的伦理基础是社会良性发展的前提,而我国从关爱动物角度关注人与动物关系的立法尚处于空白状态,故我国在修订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在考虑社会伦理因素的基础上增设关照动物或反虐待动物的条款。以人类本位主义为基础,完善我国立法、合理保护动物的特殊价值对于重新界定动物的法律地位和推进社会进步或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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