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德国民法典[M].陈卫佐,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 刘青文.论消费者、经营者概念在德国民法典中的确立[J].中德法学论坛,2008(6):72.
[3] 王利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5(4):6.
[4] 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J].政治与法律,2002(2):3.
[5] 陈运雄.论消费者的概念[J].求索,1998(4):38.
[6] 王利明.关于消费者的概念[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3):39.
[7] 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逻辑学教研室.形式逻辑[M].4版.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37.
[8] 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3(5):1.
[9] 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32.
[10] 杨立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成功与不足及完善措施[J].清华法学,2010(3):7.
[11] 杨立新."王海现象"的民法思考--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金[J].河北法学,199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