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刘莘.法治政府与行政决策、行政立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77.
[2] 肖北庚.行政决策法治化的范围与立法技术[J].河北法学,2013(6):10.
[3] 朱晓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的三个维度[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46.
[4] 杜欣霖.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J].行政管理改革,2014(2):51.
[5] 郭渐强,彭璐.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合法化研究[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76.
[6] 杨寅.行政决策程序、监督与责任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41.
[7] 刘淑君,喻海龙,刘玉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问题研究[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8):21.
[8] 杜欣霖.合法性是重大行政决策的第一要件[J].党政干部参考,2014(15):32.
[9] 王仰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问题研究[J].理论月刊,2012(1):99.
[10] 李慧.论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的完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7):50.
[11] 程琥.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机制研究[J].法学杂志,2011(s1):27.
[12] 宋智敏.从“法律咨询者”到“法治守护者”——改革语境下政府法律顾问角色的转换[J].政治与法律,2016(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