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定

郑永红

引用本文: 郑永红.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定[J].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21(3): 66-72. doi: 10.12186/2020.03.010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定

    作者简介: 郑永红(1969-),女,河南省郑州市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 基金项目: 河南省科技发展计划(软科学)项目(182400410211)

  • 中图分类号: D913

Determination of the subject of ownership of rural collective land

  • Received Date: 2020-06-01

    CLC number: D913

  • 摘要: 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须先明晰其主体。我国现行法律在该方面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行使主体的规定不明确,对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不清晰。已经实施的《民法总则》虽然没有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但是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补缺主体地位,已公布的《民法典》物权编对此没有作出改变,事实上维持、肯定了《民法总则》的规定。为此,我们建议:在之后出台的单行法或法律解释中,在共识的基础上确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为农民集体,农民集体通过民主程序可以设立具有特别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该组织类似于现代企业模式中的企业集团,而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集体企业是其下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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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定

    作者简介:郑永红(1969-),女,河南省郑州市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46
基金项目:  河南省科技发展计划(软科学)项目(182400410211)

摘要: 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须先明晰其主体。我国现行法律在该方面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行使主体的规定不明确,对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不清晰。已经实施的《民法总则》虽然没有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但是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补缺主体地位,已公布的《民法典》物权编对此没有作出改变,事实上维持、肯定了《民法总则》的规定。为此,我们建议:在之后出台的单行法或法律解释中,在共识的基础上确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为农民集体,农民集体通过民主程序可以设立具有特别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该组织类似于现代企业模式中的企业集团,而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集体企业是其下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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