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误读及反思

王仰光

引用本文: 王仰光. 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误读及反思[J].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 14(1): 70-74. doi: 10.3969/j.issn.1009-3729.2013.01.015

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误读及反思

  •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12BFX010)

  • 中图分类号: D923

  • Received Date: 2012-07-16
    Available Online: 2013-02-15

    CLC number: D923

  • 摘要: 探究浮动抵押制度的起源地英国的情况,可以将浮动抵押界定为:抵押人就其现在或者将来的全部财产、部分财产设定的,其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享有处分权,而在发生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事由导致抵押标的物结晶后,抵押权人有权实现其抵押权的一种特殊担保。部分学者将浮动抵押的效力较弱、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公司、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必须是抵押人的全部财产及浮动抵押实行程序具有特殊性等,作为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是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误读。误读的主要原因在于以偏概全,这不仅导致浮动抵押制度定位的差异,而且导致其在实践中的不当适用。因此,我们应当探本溯源,明确浮动抵押制度的含义及本质,澄清误读,以有助于我国《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正确运用。
    1. [1]

      陈本寒.财团抵押、浮动抵押与我国企业担保制度的完善[J].现代法学,1998(4):53.

    2. [2]

      何美欢.香港担保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598.

    3. [3]

      Gough W J.Company Charges[M].2nd ed.London:Butterworths,1996:221.

    4. [4]

      美国法学会,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述(第3卷)[C].高圣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16.

    5. [5]

      Roy Goode.Commercial Law[M].3rd ed.London:Penguin Books Ltd.,2004:662.

    6. [6]

      Derek French,Stephen Mayson,Christopher Ryan.Mayson,French & Rayon on Company Law[M].21st ed.Lons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343.

    7. [7]

      中国政法大学澳门研究中心,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澳门商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61.

    8. [8]

      魁北克民法典[M].孙建江,郭站红,朱亚芬,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59.

    9. [9]

      意大利民法典[M].陈国柱,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10. [10]

      葛伟军.英国公司法:原理与判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292.

    11. [11]

      Fitzpatrick P G.Why not a partnership floating charge[J].Journal of Business Law,1971:20.

    12. [12]

      王仰光.动产浮动抵押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99.

    13. [13]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物权法(草案)参考[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12.

    14. [14]

      梁慧星.特别动产集合抵押[N].人民法院报,2007-09-13(6).

    15. [15]

      Carsten Ceutz.Company charges in denmark-New sources of finance and new combinations[J].Newsletter Insolvency,Restructuring and Creditors Rights,2006:12.

  • 加载中
计量
  • PDF下载量:  27
  • 文章访问数:  949
  • 引证文献数: 0
文章相关
  • 收稿日期:  2012-07-16
  • 刊出日期:  2013-02-15
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 1.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1. 本站搜索
  2. 百度学术搜索
  3. 万方数据库搜索
  4. CNKI搜索

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误读及反思

  • 山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 山东 济南 250014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12BFX010)

摘要: 探究浮动抵押制度的起源地英国的情况,可以将浮动抵押界定为:抵押人就其现在或者将来的全部财产、部分财产设定的,其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享有处分权,而在发生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事由导致抵押标的物结晶后,抵押权人有权实现其抵押权的一种特殊担保。部分学者将浮动抵押的效力较弱、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公司、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必须是抵押人的全部财产及浮动抵押实行程序具有特殊性等,作为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是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误读。误读的主要原因在于以偏概全,这不仅导致浮动抵押制度定位的差异,而且导致其在实践中的不当适用。因此,我们应当探本溯源,明确浮动抵押制度的含义及本质,澄清误读,以有助于我国《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正确运用。


参考文献 (15)

目录

/

返回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