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流担保条款在民法典中的效力选择

王振宇 王明锁

引用本文: 王振宇, 王明锁. 论流担保条款在民法典中的效力选择[J].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19(5): 47-54. doi: 10.3969/j.issn.1009-3729.2018.05.007

论流担保条款在民法典中的效力选择

    作者简介: 王振宇(1993-),男,河南省安阳市人,甘肃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王明锁(1954-),男,河南省林州市人,河南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
  • 中图分类号: D913;DF5

On choice of effectiveness of current guarantee clause in civil code

  • Received Date: 2018-06-22

    CLC number: D913;DF5

  • 摘要: 对流担保条款界定的随意性,常使人们对其理解陷入困境,应避免将流质条款泛化的表述方式,将流担保条款作为流质条款和流押条款的上位概念。我国立法与司法对流担保条款均持全面禁止态度的理由主要在于个体保护和公益维护,但两者均经不起推敲,前者多建基于理论假设,后者则存在逻辑上的谬误。实际上,禁止流担保条款的效力仅在特定时期有其合理性,而原则上解禁流担保条款不仅与《民法总则》之精神一致,与民法原则和物权法体系也并不矛盾,同时还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建议在未来民法典的编纂中对流担保条款的效力问题宜采取折中主义的立法案例,在民事领域有条件地承认其效力,在商事领域则承认其效力。
    1. [1]

      高圣平.担保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303.

    2. [2]

      孙鹏,王勤劳.流质条款效力论[J].法学,2008(1):84.

    3. [3]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16.

    4. [4]

      王明锁.中国民商法体系哲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361.

    5. [5]

      吴延学.多重视角下的流担保条款:反思与重构[J].重庆社会科学,2007(2):94.

    6. [6]

    7. [7]

      杨善长.流押条款法律效力辨——兼及法律父爱主义立法思想之取舍[J].河北法学,2017(3):100.

    8. [8]

      李媚.流质契约解禁之反思——以罗马法为视角[J].比较法研究,2013(5):113.

    9. [9]

      张爱珍.对禁止流质契约必要性的现实考量[J].人民司法,2015(11):85.

    10. [10]

      刘作翔.公平问题和权利的平等保护[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8(1):74.

    11. [11]

      刘俊.流质约款的再生[J].中国法学,2006(4):95.

    12. [12]

      三潴信三.物权法提要(上、下卷)[M].孙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18.

    13. [13]

      高圣平.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J].政法论丛,2018(1):72.

    14. [14]

      刘保玉.担保物权制度:理解适用与规则完善(上)[J].山东审判,2017(3):4.

    1. [1]

      毕颖达滕如雨 . 现实主义阴影下的区域主义:背景、困境与展望. 郑州轻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25(3): 68-77. doi: 10.12186/2024.03.008

    2. [2]

      雷云飞 . 唯物主义历史观在近代中国的运用和发展. 郑州轻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25(3): 1-8. doi: 10.12186/2024.03.001

    3. [3]

      刘田 .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革命主体的理论武装探析. 郑州轻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25(2): 9-17. doi: 10.12186/2024.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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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稿日期:  2018-06-22
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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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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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流担保条款在民法典中的效力选择

    作者简介:王振宇(1993-),男,河南省安阳市人,甘肃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王明锁(1954-),男,河南省林州市人,河南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
  • 1. 甘肃政法学院 民商经济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70;
  • 2. 河南大学 法学院, 河南 开封 475001

摘要: 对流担保条款界定的随意性,常使人们对其理解陷入困境,应避免将流质条款泛化的表述方式,将流担保条款作为流质条款和流押条款的上位概念。我国立法与司法对流担保条款均持全面禁止态度的理由主要在于个体保护和公益维护,但两者均经不起推敲,前者多建基于理论假设,后者则存在逻辑上的谬误。实际上,禁止流担保条款的效力仅在特定时期有其合理性,而原则上解禁流担保条款不仅与《民法总则》之精神一致,与民法原则和物权法体系也并不矛盾,同时还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建议在未来民法典的编纂中对流担保条款的效力问题宜采取折中主义的立法案例,在民事领域有条件地承认其效力,在商事领域则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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