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穆中杰
河南工业大学 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1
中图分类号: DF472
CLC number: DF472
李彦 . 跳出历史周期率“两个答案”的内在逻辑、辩证关系与实践进路. 郑州轻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25(5): 11-16,36. doi: 10.12186/2024.05.002
孙小龙 , 李子华 . 习近平关于高等教育重要论述的生成. 郑州轻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25(6): 101-110. doi: 10.12186/2024.06.013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摘要: 高等学校适用《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法》条文中有着明确规定。持相反意见者混淆了国务院文件与其下属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区别、劳动关系与聘用关系的区别。实际上,劳动关系优位于聘用关系。高校与教职工之间约定的服务期除学习进修服务期具有法律的有限支持外,其余3种服务期(新进人员服务期、业务骨干服务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服务期)都没有法律实体法的支持。在一定条件下,教职工享有辞职权,高校具有辞退权。高校行使辞退权时要注意《劳动合同法》的限制条件。在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高校与教职工均负有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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