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族-国家的宪法与宗教

吴礼宁

引用本文: 吴礼宁. 论国族-国家的宪法与宗教[J].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 13(1): 43-52. doi: 10.3969/j.issn.1009-3729.2012.01.009

论国族-国家的宪法与宗教

  • 基金项目: 教育部2010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10YJA820075)

  • 中图分类号: D90-059

  • Received Date: 2011-08-15
    Available Online: 2012-02-15

    CLC number: D90-059

  • 摘要: 国族-国家与传统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国族意识是其文化基础,世俗化是其主要走向,而宪法则是其得以建立的合法性基础。宪法是国族-国家区别于传统国家的首要标志,政教分离、宗教多元以及宗教信仰自由,则是国族-国家区别于传统国家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国族-国家的形成以及现代宪法的诞生,不仅标志着现代国家政权世俗化的实现,同时标志着政教之间关系的根本性变革:在政教分离的国族-国家,宗教不再分享国家行使暴力的权力,难以凭借武力进行精神垄断并排斥其他宗教,于是宗教的多元化开始出现,宗教信仰自由才成为可能。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文本确认,是对传统宗教专制的一种矫枉,并反过来说明国族-国家取得了超越于宗教的政治地位和组织力量。依此剖析中国国族-国家的建构可以发现,传统中国的政治呈现出一种二元结构,即在城市,县、府以上实行的是马克斯·韦伯所说的科层制,而在乡村则是靠宗法进行治理的宗法政治,政教之间存在交织,现代意义上的国族-国家并不存在。清末"新政"以及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时期所进行的乡村建设,一定程度上瓦解了传统的宗法政治,而今在村民自治制度尚未发育成熟之际,宗法政治又呈现出死灰复燃的态势。因此我国当前的国族-国家建构,应以实现国家政治的现代化为任务,着力对农村社会进行现代化改造,以非个人的行政权力代替宗族组织,以法律关系代替血缘关系,使农村社会的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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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广亮王海全 . 总体国家安全观融入高校课程思政的基本问题论析. 郑州轻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25(5): 93-99. doi: 10.12186/2024.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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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稿日期:  2011-08-15
  • 刊出日期:  2012-02-15
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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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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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族-国家的宪法与宗教

  •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11
基金项目:  教育部2010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10YJA820075)

摘要: 国族-国家与传统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国族意识是其文化基础,世俗化是其主要走向,而宪法则是其得以建立的合法性基础。宪法是国族-国家区别于传统国家的首要标志,政教分离、宗教多元以及宗教信仰自由,则是国族-国家区别于传统国家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国族-国家的形成以及现代宪法的诞生,不仅标志着现代国家政权世俗化的实现,同时标志着政教之间关系的根本性变革:在政教分离的国族-国家,宗教不再分享国家行使暴力的权力,难以凭借武力进行精神垄断并排斥其他宗教,于是宗教的多元化开始出现,宗教信仰自由才成为可能。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文本确认,是对传统宗教专制的一种矫枉,并反过来说明国族-国家取得了超越于宗教的政治地位和组织力量。依此剖析中国国族-国家的建构可以发现,传统中国的政治呈现出一种二元结构,即在城市,县、府以上实行的是马克斯·韦伯所说的科层制,而在乡村则是靠宗法进行治理的宗法政治,政教之间存在交织,现代意义上的国族-国家并不存在。清末"新政"以及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时期所进行的乡村建设,一定程度上瓦解了传统的宗法政治,而今在村民自治制度尚未发育成熟之际,宗法政治又呈现出死灰复燃的态势。因此我国当前的国族-国家建构,应以实现国家政治的现代化为任务,着力对农村社会进行现代化改造,以非个人的行政权力代替宗族组织,以法律关系代替血缘关系,使农村社会的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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