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族-国家的宪法与宗教
-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11
- 收稿日期:
2011-08-15
- 网络出版日期:
2012-02-15
基金项目:
教育部2010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10YJA820075)
摘要: 国族-国家与传统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国族意识是其文化基础,世俗化是其主要走向,而宪法则是其得以建立的合法性基础。宪法是国族-国家区别于传统国家的首要标志,政教分离、宗教多元以及宗教信仰自由,则是国族-国家区别于传统国家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国族-国家的形成以及现代宪法的诞生,不仅标志着现代国家政权世俗化的实现,同时标志着政教之间关系的根本性变革:在政教分离的国族-国家,宗教不再分享国家行使暴力的权力,难以凭借武力进行精神垄断并排斥其他宗教,于是宗教的多元化开始出现,宗教信仰自由才成为可能。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文本确认,是对传统宗教专制的一种矫枉,并反过来说明国族-国家取得了超越于宗教的政治地位和组织力量。依此剖析中国国族-国家的建构可以发现,传统中国的政治呈现出一种二元结构,即在城市,县、府以上实行的是马克斯·韦伯所说的科层制,而在乡村则是靠宗法进行治理的宗法政治,政教之间存在交织,现代意义上的国族-国家并不存在。清末"新政"以及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时期所进行的乡村建设,一定程度上瓦解了传统的宗法政治,而今在村民自治制度尚未发育成熟之际,宗法政治又呈现出死灰复燃的态势。因此我国当前的国族-国家建构,应以实现国家政治的现代化为任务,着力对农村社会进行现代化改造,以非个人的行政权力代替宗族组织,以法律关系代替血缘关系,使农村社会的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