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快递服务中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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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快递服务中的损害,其类型主要包括延误、丢失、毁损和内件减少等。对于快递延误,应事先视延误程度区分一般延误和彻底延误,再根据快递服务合同追究快递企业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且不适用保价条款规定。对于快递丢失、毁损和内件减少,如果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消费者可根据情况选择追究快递企业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在适用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时,对于保价的快递或快递公司故意损害快递,应按照实际损失来赔偿,不受可预期损失的限制;对于未保价的快递,不能简单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定,应根据合同法上的可预期损失规则,在限额赔偿以上、实际损失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如快递服务造成加害给付,则消费者有权根据侵权法追究销售者或生产者的侵权责任,同时追究快递企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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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翁强,郝俊潇,章程.论快递服务损害赔偿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4(2):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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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立新.确定快递服务丢失货物赔偿责任的三个问题[J].中国审判,2010(12):58.
-
[3]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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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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