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货币发行收入纳入我国预算管理的立法建议
-
摘要: 各国的货币发行权由各国的财政部或中央银行等货币发行方行使,货币发行的结果便是货币发行方征得与所发货币面值相等的"税金",意味着在国家与人民之间建立起一种同税收契约关系具有同等性质的货币契约关系,可将其看作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货币契约是确立公民与国家之间、国家机关之间财产征稽与缴纳关系的规范基础,是政府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依托。在这一契约关系中,政府、中央银行等依据宪法和中央银行法向公民征收通胀税,公民负有缴纳的义务;国家征收通胀税的对价是承担保持物价稳定、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货币发行收入如未纳入公共预算,不受法律约束,将会不可避免地导致腐败和寻租行为,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严重伤害。通过立法明确界定货币发行收益的权属,将该项收入纳入立法机关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可防止货币发行收入不受预算控制的问题,降低货币发行方通过货币发行获取法外利益的可能,提高通过货币发行谋利的机会成本。通过《预算法》的修订可以达到这一目的。在现代国家,政府预算必须反映政府的一切收入和支出,不允许政府有预算外公共财政资金。预算外资金的存在意味着不受预算法控制的政府财政权的存在,而法治国家法律至上的原则要求一切国家权力皆须依法存在、依法行使,不允许法外权力存在。因此,即将付诸修订的《预算法》应当明确禁止预算外收入,并将货币发行收入、公债收入等各项收入一并归入公共预算收入的范畴,从而给货币发行方套上法治的笼头。
-
-
[1]
王姝.预算法修订背后的权力配置之争[N].新京报,2014-05-13(A16).
-
[2]
-
[3]
田俊荣.外汇储备是谁的?[N].人民日报,2011-12-17(017).
-
[4]
张艳.关系契约理论对意思自治的价值超越[J].现代法学,2014(3):73.
-
[5]
葛克昌.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M].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26.
-
[6]
吴建华,罗卜.公共权力的异化和制约[J].哲学研究,2003(9):31.
-
[7]
郭庆旺.公共经济学大辞典[K].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243.
-
[8]
蓝元骏.熊彼特租税国思想与现代宪政国家[D].台北:台湾大学,2005.
-
[9]
林纪东.比较宪法[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0:364.
-
[10]
杨志恒.预算政治学的构筑[M].台北:财团法人张荣发基金会,国家政策研究中心,1991:201.
-
[11]
王绍光.从税收国家到预算国家[J].读书,2007(10):3.
-
[1]
计量
- PDF下载量: 54
- 文章访问数: 1070
- 引证文献数: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