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类型化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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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类型化是解决民事疑难问题的明智方法,类型化思维是民法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类型化方法是民法方法论的重要内容。为保持逻辑上的严谨性,民事权利主体应先类型化为自然人和拟制人,再将前者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将后者分为法人和非法人(其他组织)。现行民法把财产权和人身权作为两大类民事权利,这是对民事权利的大致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之间不是泾渭分明的,存在诸多模糊地带,要关注财产权的人身属性、人身权的财产属性、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转换。民事法律事实类型化是解读民事权利变动类型化的基础。民事法律事实可类型化为行为事实和非行为事实,前者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后者分为事件和状态。类型化在民法领域的具体运用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把研究对象扩展到新事物,拓展研究的宽度;二是把研究对象进一步类型化,拓展研究的深度;三是对研究对象进行重新分类,提出新的命题。由于分类标准的模糊性、多样化和层次性,对民法范畴进行类型化的过程是复杂的,坚持在类型化方法的指引下研究民法问题,有助于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民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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