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的法定公证——基于规范样本的分析
On statutory notarization of use right transference of collective profitable constructive land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sample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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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证作为一种非政府监管措施,对民商事法律秩序的构建具有特殊的制度价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使用权初次流转的主要形式和再流转的前提,其交易环境不同于其他流转形式。通过对全国大多数地方公证规范的统计分析发现,法定公证制度在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尤其是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存在缺失。为保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实效,最大化地发挥公证制度的价值,弥补政府监管模式的不足,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应确立法定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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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遂全,饶健,万广军.民商监管机制与法定公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8-56.
-
[2]
张四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建设研究——基于优化资源配置方式的视角[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17.
-
[3]
马俊驹,王彦.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理论突破和法律路径——结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平等入市进行研究[J].法学评论,2014(2):87.
-
[4]
物权立法中应引入法定公证——“物权与公证”座谈会专家发言摘要[N].法制日报,2004-10-27(01).
-
[5]
张鹏.当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若干构想[J].苏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83.
-
[6]
安慧.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理财目标与农民股东利益保护[J].农村经济,2011(7):73.
-
[7]
万广军.集体建设用地隐性流转的博弈分析及规制建议[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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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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