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项下的预期违约:制度比较与体系重构——以预期履行不能为例

贺大伟

引用本文: 贺大伟. 《合同法》项下的预期违约:制度比较与体系重构——以预期履行不能为例[J].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18(3): 43-49. doi: 10.3969/j.issn.1009-3729.2017.03.007

《合同法》项下的预期违约:制度比较与体系重构——以预期履行不能为例

  • 中图分类号: D913

Study on anticipatory breach system of Contract Law:system comparison and theoretic reconstruction -Taken anticipatory 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 for example

  • Received Date: 2016-11-16
    Available Online: 2017-06-15

    CLC number: D913

  • 摘要: 预期违约是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它与实际违约共同构成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行为的主要形态。按照不同的标准,预期违约可以划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履行不能等几种具体形态。从预期违约的适用形态看,预期履行不能在学理上可以被认定为预期违约,但在我国立法中并未被实际确认。因此建议在《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过程中,明确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衔接点,界定两种制度的作用域,并延续《合同法》在大陆法传统体系框架内兼具英美法风格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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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稿日期:  2016-11-16
  • 刊出日期:  2017-06-15
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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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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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项下的预期违约:制度比较与体系重构——以预期履行不能为例

  •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 上海 200042

摘要: 预期违约是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它与实际违约共同构成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行为的主要形态。按照不同的标准,预期违约可以划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履行不能等几种具体形态。从预期违约的适用形态看,预期履行不能在学理上可以被认定为预期违约,但在我国立法中并未被实际确认。因此建议在《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过程中,明确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衔接点,界定两种制度的作用域,并延续《合同法》在大陆法传统体系框架内兼具英美法风格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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