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独特性及其对法学人才培养的启示

杜启顺

引用本文: 杜启顺.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独特性及其对法学人才培养的启示[J].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18(4): 103-108. doi: 10.3969/j.issn.1009-3729.2017.04.015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独特性及其对法学人才培养的启示

  • 基金项目: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6BFX007);河南大学第十二批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 中图分类号: DF55

The specificity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of China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law talents cultivation

  • Received Date: 2017-04-12
    Available Online: 2017-08-15

    CLC number: DF55

  • 摘要: 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中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人才、德法兼修的法律人才、具有综合能力的法律人才。婚姻家庭法的独特性在于:伦理性突出,公权力干预趋于深入;注重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弱势成员权益;诉讼程序由一般审判转入家事审判。这对于当今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有重要的启示:要凸显伦理性,将道德教育与法学教育相结合;注重人文精神培养,注意将法律的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相结合;回应社会关切,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1. [1]

    2. [2]

      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18-20.

    3. [3]

      吴帆.第二次人口转变背景下的中国家庭变迁及政策思考[J].广东社会科学,2012(2):24.

    4. [4]

      加里·斯坦利·贝克尔.家庭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357-359.

    5. [5]

    6. [6]

    7. [7]

      巫昌祯,夏吟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我见[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1):30.

    8. [8]

      博登海默E.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31.

    9. [9]

      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M].舒国滢,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1.

    1. [1]

      王天笑邢一士 . 当前我国教育家精神研究述评与展望. 郑州轻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25(6): 93-100. doi: 10.12186/2024.06.012

  • 加载中
计量
  • PDF下载量:  82
  • 文章访问数:  1075
  • 引证文献数: 0
文章相关
  • 收稿日期:  2017-04-12
  • 刊出日期:  2017-08-15
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 1.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1. 本站搜索
  2. 百度学术搜索
  3. 万方数据库搜索
  4. CNKI搜索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独特性及其对法学人才培养的启示

  • 河南大学 法学院, 河南 开封 475001
基金项目: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6BFX007);河南大学第十二批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摘要: 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中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人才、德法兼修的法律人才、具有综合能力的法律人才。婚姻家庭法的独特性在于:伦理性突出,公权力干预趋于深入;注重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弱势成员权益;诉讼程序由一般审判转入家事审判。这对于当今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有重要的启示:要凸显伦理性,将道德教育与法学教育相结合;注重人文精神培养,注意将法律的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相结合;回应社会关切,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参考文献 (9)

目录

/

返回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