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转型探析——以客观性证据的审查与运用为视角

李思远 张自超

引用本文: 李思远, 张自超. 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转型探析——以客观性证据的审查与运用为视角[J].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17(4-5): 70-76. doi: 10.3969/j.issn.1009-3729.2016.04/05.008

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转型探析——以客观性证据的审查与运用为视角

  • 中图分类号: D915.13

Explor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mode of evidence examination under the trial center——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view and application of the objective evidence

  • Received Date: 2016-07-06
    Available Online: 2016-10-15

    CLC number: D915.13

  • 摘要: 客观性证据是一种以实物证据为主的证据新分类,其外延要大于实物证据。在现行的证据审查模式中,依赖口供等主观性证据的倾向比较明显,相对于客观性证据,主观性证据在复述案件全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但稳定性和可靠性较差,容易出现真伪难辨的情况。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是一项复杂的、对过去所发生事实的一种回溯性认识,其本身必然包含着人类认识的主观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证据审查模式的转型,即由以主观性证据为主的审查模式向主观性证据与客观性证据相统一的审查模式的转变,推动被告人由追诉客体向诉讼主体的转变,完善证据补强规则。
    1. [1]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

    2. [2]

      吴轩.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初省思[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5(6):27.

    3. [3]

      闫召华.口供中心主义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

    4. [4]

      樊崇义,赵培显.论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1):8.

    5. [5]

      樊崇义.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6. [6]

      樊崇义,李思远.刑事证据新分类: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85.

    7. [7]

      何家弘.迟到的正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160.

    8. [8]

      沈立国.论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J].行政与法,2014(11):107.

    9. [9]

      陈光中.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75.

    10. [10]

      沈志先.刑事证据规则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306.

    11. [11]

      何家弘,张卫平.简明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208.

    12. [12]

      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87.

    13. [13]

      金楷.立法应明确需补强证据的范围[J].人民检察,2006(10):61.

  • 加载中
计量
  • PDF下载量:  53
  • 文章访问数:  1061
  • 引证文献数: 0
文章相关
  • 收稿日期:  2016-07-06
  • 刊出日期:  2016-10-15
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 1.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1. 本站搜索
  2. 百度学术搜索
  3. 万方数据库搜索
  4. CNKI搜索

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转型探析——以客观性证据的审查与运用为视角

  •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北京 100088

摘要: 客观性证据是一种以实物证据为主的证据新分类,其外延要大于实物证据。在现行的证据审查模式中,依赖口供等主观性证据的倾向比较明显,相对于客观性证据,主观性证据在复述案件全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但稳定性和可靠性较差,容易出现真伪难辨的情况。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是一项复杂的、对过去所发生事实的一种回溯性认识,其本身必然包含着人类认识的主观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证据审查模式的转型,即由以主观性证据为主的审查模式向主观性证据与客观性证据相统一的审查模式的转变,推动被告人由追诉客体向诉讼主体的转变,完善证据补强规则。


参考文献 (13)

目录

/

返回文章